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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被责令改正 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未勤勉尽责

北京11月16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财通证券,601108.SH)、李辰、赵蒙、郭欣昊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财通证券在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控,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存在部分文件及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李辰作为项目受托管理责任人、承做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赵蒙作为公司债券融资总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郭欣昊作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李辰、赵蒙、郭欣昊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李辰于2010年10月9日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赵蒙于2009年11月17日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郭欣昊于2015年10月13日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类别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控,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存在部分文件及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深入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2日 

关于对李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李辰: 

经查,我局发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控,存在部分文件及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受托管理责任人、承做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2日 

关于对赵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赵蒙: 

经查,我局发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控,存在部分文件及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债券融资总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2日 

关于对郭欣昊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郭欣昊: 

经查,我局发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控,存在部分文件及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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